中国在平时是怎么保护环境
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5/11 00:36:49
中国在平时是怎么保护环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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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在平时是怎么保护环境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防治污染,保护环境,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.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,要保护生态环境,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.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.
  第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、生产建设要严格防止对大气、水系、海洋、土地、矿藏、森林、草原、野生生物、自然遗迹、人文遗迹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,保护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环境.
 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、生产建设,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、同步实施、同步发展,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,实现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环境效益的统一.
 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,坚持“谁开发,谁保护,谁污染,谁治理”的原则,石油企业要强化环境管理,采取有效措施,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污油、粉尘、恶臭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、振动、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.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,并符合国家规定.
  第五条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,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,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.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.
  第六条 石油企事业研究设计单位,在研制推广应用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设备的同时,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.
  第七条 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石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,应给予表彰奖励;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,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,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,要追究责任,予以惩罚.
  第八条 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,对外合资、合作企业及外部来的承包单位,均按本办法管理.
  第二章 环境管理
  第九条 石油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.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,并设环境保护专职机构.抓好环境保护工作,形成完善的,适应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.
 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:
  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、法令和法规;
  二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;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;
  三、参与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、年度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,以及特殊环保设施的引进工作,做好技术经济论证,并组织实施.
  四、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”的执行情况,参与厂址选择,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;
  五、参与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,监督环境保护科研计划的执行;
  六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、技术情报和经验交流活动,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;
  七、组织开展创建“清洁无害化矿区 ( 工厂、公司 ) ”活动.强化基础工作,建立完整、规范、准确的环境基础资料、环境统计报表和台帐、环境保护技术档案;评选推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;
  八、组织领导本单位环境监测工作,掌握工业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发展趋势.
  九、协调处理有关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.
 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同级环保部门领导,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对石油企业污染源、排放口、矿区 ( 厂区 ) 环境进行监测、综合分析、了解和掌握排污特性,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,进行环境质量评价,研究污染发展趋势,为本企业的防治污染、综合利用、节约能源、资源,开展环境科学研究,提供依据.
  第十二条 石油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环境监测工作,尽快实现环境监测的标准化、自动化和网络化,本企业所属的工作场所、生活区,基本上都要覆盖到.
  局级单位要设环境监测中心站,主要二级单位要设环境监测站 ( 组 ) ,建站具体要求按《油气田环境监测暂行办法》执行.
  第十三条 要深化环境保护的全方位管理,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级领导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.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,并把环境保护指标考核,纳入企业升级和劳动竞赛的考核内容中.
  第十四条 实行石油企业内部的环境保护奖励和经济制裁措施.具体办法按总公司《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》执行.
  第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,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,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,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,并向当地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,接受调查处理.
 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
  第十六条 各石油企业的建设项目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,和“三同时”的规定办理.并严格执行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.
 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要将污染治理设备纳入设备统一管理范围,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和运行率.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.
  第十八条 各石油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治理老污染源,作出规划,限期治理.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 3 — 5% 作为污染治理专用资金,由环保部门安排治理项目,计划部门列入计划下达.
  第十九条 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、革新工艺、综合利用等途径,尽可能地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,采用不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、新技术,把“三废”和其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.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装备.
  第二十条 在油气田生产和其他活动中,要保护地面水和地下水不受污染,合理用水,节约用水,实行用水管理,降低新鲜水单耗,减少污水排放量.各行业产生的污水都要实行分级管理并进行处理,未经处理合格的污水不得外排.
  第二十一条 在钻井生产的全过程中,要认真执行“石油与天然气井控技术规定”,防止井喷污染.井下作业要实行无污染作业,严格控制落地油.井下作业产生的废液等,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,不得流失造成污染.
 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、油田伴生气及炼化生产系统中排放的可燃性气体,要尽量回收利用.不具备回收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可燃性气体,必须经充分燃烧,或采取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.
 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有害气体、烟尘、粉尘的防护和治理.废气、烟尘、粉尘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.暂时无成熟治理技术的工业废气,要积极组织攻关或引进先进治理工艺技术.
  第二十四条 积极进行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和处理,防止流失,散排,造成环境污染.钻井泥浆要设法减少有害成分,在不影响钻井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采用低碱、低毒泥浆,努力实现泥浆的无害化配方.
  第二十五条 凡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动设备、装置,应因地制宜采取消音、隔音、防震等有效措施,消除噪声危害.使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.
  第二十六条 对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的使用,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,防止中毒事故.消除放射性和剧毒物的残留污染.
 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因地制宜,选择抗污染树种,结合经济效益植树造林,栽花种草,绿化美化环境.扩大绿化面积,努力创建花园式绿色工厂.
  第四章 污染事故的处理
  第二十八条 由于作业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,使环境受到污染,国家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,人体健康遭受危害,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,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污染事故:
  (1) 在钻井、试油、酸化压裂、修井、采油 ( 气 ) 及其它作业等施工过程中,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,造成环境污染;
  (2) 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,造成环境污染;
  (3) 因责任心不强,管理不善,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,造成环境污染;
  (4) 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,偷排、乱排废油、废水、泥浆、废气、废渣、废弃的化工原料等,造成环境污染;
  (5)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.
  第二十九条 污染事故分类,按国家有关规定,以造成污染责任性赔、罚款金额划分:
  (1) 责任性赔罚款在千元以上,万元以下 ( 不含万元 ) 的,属一般污染事故;
  (2) 对工厂、井场、队站周围造成局部污染,责任性赔罚款在一万至五万元 ( 不含五万元 ) 的属较大污染事故;
  (3) 对污染周围农田、水系、大气,造成一定危害,责任性赔罚款在五万至十万元 ( 不含十万元 ) 的,属重大污染事故;
  (4) 由于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重损失,责任性赔罚款在十万元以上,属特大污染事故.
  第三十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,应积极采取措施,以减少损失和影响.发生一般和较大污染事故,由企业环保部门调查处理,尽快结案.发生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,必须在两天内报局环保部门,接受调查处理,并报总公司备案.
  第五章 附 则
  第三十一条 各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.
 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总公司企业管理局.
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,原《石油工业部环境保护工作试行条例》同时作废.